2017年1月至10月,吴学春在派驻峰峪乡东浮头村驻村工作期间,违反有关规定,在峰峪乡领取了下乡扶贫生活、交通补助的同时,又在派出单位区民政局重复报销 29天的差旅费共计3160元。2018年11月,吴学春受到党内警告处分,违纪款予以退缴。(云州区纪委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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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
云州区民政局光荣院院长吴学春违规报销差旅费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