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坚持和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加强和规范中国共产党阳高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县纪委常委会) 的领导制度,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相关党内法规,对标对表《中国共产党大同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制定本规则。
一、工作职责
(一)县纪委常委会在市纪委和县委领导下开展工作,贯彻落实党中央、中央纪委、省委、省纪委、市委、市纪委和县委决策部署,每年向市纪委、县委报告工作,重大事项及时主动向市纪委、县委请示报告。
(二)县纪委常委会负责召集并主持县纪委全体会议,向县纪委全体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县纪委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县纪律检查委员会职权,执行县纪委全体会议的决议和决定。
(三)县纪委、县监察委员会(以下简称县监委)按照合署办公的决定,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能,对纪检监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县监委不单独设议事决策机制,依托县纪委常委会进行,县监委职责范围内的重要事项,均提请县纪委常委会会议审议。
二、 组织原则
(一)县纪委监委班子成员必须带头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强化“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践行“两个维护”,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忠实履行党章和宪法赋予的职责,强化监督执纪问责、监督调查处置,保障中央和省、市、县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
(二)县纪委常委会实行集体领导制度。属于县纪委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由县纪委常委会集体讨论决定。班子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个人无权决定应由县纪委常委会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无权改变县纪委常委会的集体决定。
(三)县纪委监委班子成员必须坚决执行县纪委常委会的决定。对县纪委常委会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县纪委常委会内部提出,在县纪委常委会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县纪委常委会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四)县纪委监委班子成员每年向县纪委常委会作一次书面述职。
三、议事决策
(一)组织会议。
1.县纪委常委会会议由县纪委书记召集并主持,特殊情况可以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一般每月召开2次,如有需要也可临时召开。
2.县纪委常委出席县纪委常委会会议,非县纪委常委的县监委委员作为县纪委监委班子成员固定列席会议。有关人员根据会议内容列席会议。
3.县纪委常委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组成人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干部人事、审议案件审理报告、人事研究决定重大事项议题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班子成员到会。
4.县纪委常委会会议的时间、地点、议题,一般应提前通知参会人员。
5.召开会议时,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一般不得请假。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列)席会议的,应当在会前向主持人请假,并告知办公室。缺席会议的组成人员对会议讨论的文件或事项需要发表意见或建议的,可在会前书面呈报会议主持人。会议结束后,办公室向缺席会议的人员通报会议情况。
6.县纪委常委会会议决定问题时,应当经过充分讨论,按照民主集中、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
(二)会议议题。
县纪委常委会会议议题由县纪委常委和县监委委员提出,书记或受委托主持会议的副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会议审议或决定的事项主要有:
1.传达学习、贯彻落实党中央、中央纪委、省委、省纪委、市委、市纪委和县委的重要会议、重要文件、重大决策部署。
2.县纪委向县党代会的工作报告;县纪委常委会向县纪委全体会议的工作报告;以县纪委名义向市纪委、县委的重要请示、报告。
3.县纪委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计划、部署,全县在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
调反腐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4.对党员干部、党组织涉嫌违纪案件的处理;对已经审结案件申诉的复查和处理;需要改变乡镇党委、纪委等党组织作出的案件处理的复查和处理;其他由县纪委常委会会议审议的纪律处理或者处分事项。
5.干部任免事宜;干部人事、组织建设中的重要问题。
6.其他需要讨论或通报的重要事项。
凡提交会议研究的事项,会前必须征求意见,没有征求意见的不得提交会议研究;涉及多个部门职责范围的议题,应充分沟通,形成一致意见后方可提交;传达学习党中央、中央纪委、省委、省纪委、市委、市纪委和区委的重要会议、重要文件、重大决策部署议题,相关部门应当提出贯彻落实意见。
(三)决策实施。
1.重大复杂敏感案件处理、重要干部人事事项等需要提交会议审议的重要事项,会前可召开县纪委书记专题会议进行酝酿。会前酝酿不得代替县纪委常委会会议决策。
2.会议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组成人员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人员的意见不计入票数。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时,应当逐项表决。对意见分歧较大的议题,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行表决。
3.会议讨论的事项,如涉及到与会人员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
4.会议做出的决定,由班子成员按照分工负责组织实施。 会议决定的事项,会后由办公室负责督促有关单位部门落实。
5.县纪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县监委职责范围的有关议题,须以县监委名义做出决定的,其依据可以表述为“经大同市阳高县监察委员会研究决定”。有关决定事项需以县监委名义对外协调的,单独行文。
6.县纪委常委会会议由办公室安排专人记录,会议决定事项编印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记录人起草,办公室主任审核(如涉及案件审理事宜,还需由案件审理室主任会签)后,报分管办公室的委领导签发,必要时报书记签发。会议纪要印发县纪委监委班子成员,根据需要增发至相关部门单位。
(四)会议材料。
1.各提报单位负责准备会议材料,经分管委领导审核后印制,送办公室。涉密材料根据有关规定确定密级。
2.县纪委常委会会议讨论的文件材料,一般按汇报稿、主体材料或相关资料(作为汇报稿附件)两部分准备;不需要附主体材料或相关资料时,可只准备汇报稿。汇报稿应重点突出、简明扼要,字数一般原则上不超过1500字。案件审理报告根据案件情况确定字数。
3.会议材料应提前送达。对于特殊保密要求等不宜提前送达的文件材料,会上发放、会后收回。
四、工作纪律
(一)县纪委监委班子成员按规定参加民主生活会。会前广泛听取意见,会上认真进行对照检查和党性分析,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积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会后认真整改。
(二)县纪委监委班子成员必须对党忠诚老实、敢于担当作为、切实提高本领、保持干净廉洁,带头遵守党章党规党纪,严肃党内政治生活,严格落实执行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若干准则、廉洁自律准则、关于加强和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的若干规定精神、中央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精神、有关工作和生活待遇规定,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搞特殊化。
(三)县纪委监委班子成员出席会议活动、考察调研、出国访问、发表讲话和文章、出版著作、新闻报道等事宜,严格按党中央、中央纪委、省委、省纪委、市委、市纪委和县委、县纪委有关要求执行。
(四)县纪委常委会会议的与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向外泄露应当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未经允许,不得将涉密文件或要求留在会场的讨论材料带出会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