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准在公务活动中索要或接受礼金、有价证券和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公费旅游等。
2、严禁午间饮酒,严禁参与黄、赌、毒活动。
3、不准以纪检、监察干部的名义擅自到单位和企业借用财物、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和办公设施。
4、不准利用职务便利和纪检监察机关的影响办私事或从事有偿中介活动,违反规定进行其它谋利活动。
5、不准泄漏案情、过问案件,为涉案人员通风报信,干扰和妨碍案件查办工作。
6、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歌厅、洗浴中心、健身房等高消费的娱乐活动。
7、不准在执行公务或查办案件过程中弄虚作假,拉关系、送人情。
8、不准瞒案不报、压案不查,或者拒不执行、无故拖延执行会议决定和领导安排的工作。
9、不准擅自对任何党员、组织和单位实施检查、调查及查阅帐册和档案资料。
10、不准向涉案单位或个人提出与查办案件无关的其它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