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市纪委监委相关要求,为进一步推动监督执纪执法工作向基层延伸,有效贯通纪委监委监督和群众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特制订本办法。
一、聘任条件
乡镇(街道)纪检监察协作区在所辖地区建立监察联络员队伍,主要从村(社区)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村民代表、大学生村官、退休干部、红白理事会成员中聘任;监察联络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好,坚持原则、公道正派、遵纪守法,群众公认,能为村(社区)集体和群众利益尽职负责;
(二)热心公共事业,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法律法规知识,熟悉村(社区)内基本情况;
(三)身体健康,积极投身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和监察监督工作,具有开展日常联络工作的能力;
(四)密切联系群众,敢于监督、善于监督,能及时传递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五)受到过党纪政务处分,因违法犯罪被行政、司法机关处罚过的人员,不得聘任。
监察联络员由乡镇(街道)纪检监察协作区聘任,每个村(社区)聘任1-2名,同时报区纪委监委备案。
二、聘任程序
监察联络员的聘请由乡镇(街道)纪检监察协作区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根据工作需要,由所辖村(社区)提出监察联络员员推荐人选,并征得被推荐人本人同意;
(二)乡镇(街道)纪检监察协作区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对监察联络员推荐人选进行资格初审;初审结束后,上报至区纪委监委办公室,由区纪委监委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核;
(三)审核完毕后,乡镇(街道)纪检监察协作区对监察联络员进行考察,考察结果报包片的区纪委常委、监委委员及联系的执纪监督室同意后,在社会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四)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乡镇(街道)纪检监察协作区确定聘请人选名单及意见,抄送监察联络员所在村(社区)党组织,并在区纪委监委办公室备案;
(五)乡镇(街道)纪检监察协作区召开聘请会议,颁发聘书,向社会公布监察联络员名单。
监察联络员聘期2年,连续受聘一般不得超过4年;受聘期满自然解聘。
监察联络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乡镇(街道)纪检监察协作区予以解聘,书面通知本人及所在村(社区),同时报包片的区纪委常委、监委委员及联系的执纪监督室,并在区纪委监委办公室备案:
(一)受到党纪处分、政务处分、刑事处罚的;
(二)因工作调整、健康状况等原因不宜继续担任的;
(三)本人申请辞任的;
(四)无正当理由连续半年不履行监察联络员职责和义务的;
(五)有其他不宜继续担任监察联络员的情形的。
三、监察联络员职责、权利和义务
监察员联络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了解所在村(社区)“两委”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中央和省、市、区重大决策部署,推进党风廉政建设、落实乡村振兴战略部署、执行“四议一审两公开”等方面情况,定期向乡镇(街道)纪检监察协作区报告;
(二)对所在村(社区)所辖党员遵守党章党规党纪、公职人员行使公权力情况进行监督,收集群众对所在村(社区)“两委”廉政勤政方面的意见建议及有关社情民意,定期向乡镇(街道)纪检监察协作区报告;
(三)收集所在村(社区)群众就环境保护、脱贫攻坚、扫黑除恶、惠民政策落实、“三资”管理以及“两委”及其成员廉洁自律等方面反映强烈的问题和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行为,及时向乡镇(街道)纪检监察协作区报告;
(四)发现在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履职尽责、联系群众服务群众、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廉洁自律等方面的先进典型、模范事迹,及时向乡镇(街道)纪检监察协作区报告;
(五)对乡镇(街道)纪检监察协作区提出意见建议。
监察联络员履行职责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和列席所在村(社区)“两委”有关会议;
(二)对所在村(社区)“两委”履职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三)根据履职需要并按程序报批后,查阅、获得有关文件和资料;
(四)参加有关业务培训。
监察联络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工作秘密以及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廉洁自律、接受监督;
(二)学习掌握党章党规党纪和有关国家法律法规,了解有关国家方针政策,熟悉村规民约;
(三)履行监察联络员职责过程中,遇有利益冲突情形时主动申请回避;
(四)不得以监察员联络身份谋取任何私利和特权。
四、履职保障
乡镇(街道)纪检监察协作区为监察联络员履职提供必要保障;履行本办法所规定职责所需工作经费由区纪委监委列支。
对于发现重大问题线索或有突出表现的,区纪委监委给予一定奖励。
本办法由区纪委监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