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区纪委监委干部队伍管理监督,严明工作纪律,根据相关法律条规,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区纪委监委机关、直属事业单位、派驻纪检监察组,区委巡察办、巡察组工作人员。
二、请假程序
工作人员因事、因病不能正常到岗上班,或按国家规定享受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假期的,必须履行请假审批手续。
(一)委领导
1.区纪委书记请假,按区委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2.区纪委副书记请假,由区纪委书记批准。
3.区纪委常委、区监委委员请假,经其协助工作的副书记同意后,由区纪委书记批准。
(二)委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1.机关内设机构及直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请假,经协助分管的常委、委员和分管副书记同意后,由书记批准。
2、机关内设机构及直属事业单位其他人员请假,三天以内,经所在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协助分管的常委、委员同意后,分管副书记批准;三天以上,经所在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协助分管的常委、委员、副书记同意后,由书记批准。
(三)派驻纪检监察组工作人员
1.派驻纪检监察组主要负责人请假,经联系执纪监督室的协助分管常委、委员和分管副书记同意后,由书记批准。
2.派驻纪检监察组副科长级监察员请假,三天以内,由派驻纪检监察组主要负责人批准;三天以上,经派驻纪检监察组主要负责人和联系执纪监督室的协助分管常委、委员同意后,由联系执纪监督室的分管副书记批准。
3.派驻纪检监察组其他人员请假,三天以内,由派驻纪检监察组主要负责人批准;三天以上,经派驻纪检监察组主要负责人同意后,由联系执纪监督室的协助分管常委、委员批准。
(四)区委巡察办、巡察组工作人员
1.区委巡察办主要负责人请假,由区纪委书记批准。
2.区委巡察办副主任、巡察专员请假,三天以内,由区委巡察办主要负责人批准;三天以上,经区委巡察办主要负责人同意后,由区纪委批准。
3.区委巡察办、巡察组其他人员请假,由区委巡察办主要负责人批准。
三、休假程序
工作人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年休假,年休假必须履行审批手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是请事假累计 20 天以上且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二是累计工作满年不满 10 年,请病假累计 2 个月以上的;三是累计工作满年不满 20 年,请病假累计 3 个月以上的; 四是累计工作满 20 年以上,请病假累计 4 个月以上的。
(一)委领导
1.区纪委书记年休假,按区委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2.区纪委副书记年休假,由区纪委书记批准。
3、区纪委常委、区监委委员年休假,经其协助工作的副书记同意后,由市纪委书记批准。
(二)委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机关内设机构及直属事业单位所有干部年休假,经协助分管的常委、委员和分管副书记同意后,由书记批准。
(三)派驻纪检监察组工作人员
1.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副科长级监察员年休假,经联系执纪监督室的协助分管常委、委员和分管副书记同意后,由书记批准。
2.派驻纪检监察组其他人员年休假,经派驻纪检监察组主要负责人、联系执纪监督室的协助分管常委、委员同意后,由分管副书记批准。
(四)区委巡察办、巡察组工作人员
1.区委巡察办主要负责人年休假,由区纪委书记批准。
2.区委巡察办副主任、巡察专员年休假,经区委巡察办主要负责人同意后,由区纪委书记批准。
3.区委巡察办、巡察组其他人员年休假,由市委巡察办主要负责人批准。
四、有关要求
(一)工作人员必须严格落实请休假制度。请休假前,应填写大同市新荣区纪委监委工作人员请休假审批表,审批手续报区纪委监委办公室备案;请休假期满后,应及时报到并向批准领导销假。
(二)工作人员不得随意超假。请休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按照《公务员法》相关规定予以辞退。
(三)工作人员病、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按照《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不进行考核。
(四)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请休假期间要保持通讯联络通畅,同时指定临时负责人。原则上同一部门人员不能同时请休假。
(五)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对本部门(单位)工作人员严格考勤、严格管理、严格监督、严格把关。各部门(单位)留存日常考勤表备查,每季度将考勤汇总情况由负责人签字后报区纪委监委办公室备案。
(六)区纪委监委所有工作人员除不符合享受当年年休假条件的,应按规定进行休假。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带头执行、抓好落实,合理安排本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年休假计划。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休假的,履行批准手续后,可不安排年休假,并按规定领取年休假工资报酬,但必须严格控制在本部门(单位)人员总数的三分之一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