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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煤焦领域反腐败专项斗争奖励举报有功人员暂行办法

各县区委、政府、纪委、监察局,各县区煤焦领域反腐败专项斗争领导组及办公室,市委各有关部委,市直各有关委、办、厅、局,市直部分国有企业,驻同部分行政单位,驻同部分国省属企业:
为了鼓励广大人民群众踊跃举报我市煤焦领域存在的违法违纪和腐败问题,依据《信访条例》和《行政监察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凡向市纪检监察机关和大同市煤焦领域反腐败斗争领导组办公室举报煤焦领域及非煤矿山企业存在的违法违纪和腐败问题,经查证属实,被举报人被依纪依法追究党政纪和法律责任的,对举报有功人员和单位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第二条  对举报有功人员和单位,按其贡献大小和挽回经济损失的数额发给奖金。有重大贡献的,要给予重奖。
第三条  奖金发放标准
1、举报经济类案件,经查实,按挽回直接经济损失金额的千分之五予以奖励;没收、追缴违纪违法金额的按千分之十五予以奖励;因故未能挽回直接经济损失和没收追缴违纪违法金额的,但对市煤焦领域反腐败专项斗争中突破重大案件起重要作用的,给予举报人1—3万元奖励。
2、举报非经济类案件,经查实,被举报人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或行政降级以上处分的,被处分对象属县处级干部的奖励3—5万元,科级干部奖励1—2万元。
3、举报的案件经查实既挽回经济损失,被举报人又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按(1)、(2)条规定的计奖办法予以奖励。
4、多人举报同一问题的,奖励最先举报者;联名举报的,奖金发给联名举报人员。
5、追缴违法违纪金额和挽回经济损失金额均为巨额者,酌情给予重奖。 
第四条  拟予奖励的人员和单位名单,由市监察局举报中心会同市煤焦领域反腐败专项斗争领导组办公室综合协调组审查提出,报专项斗争领导组办公室和市纪委书记审批。
第五条  奖金发放由市煤焦领域领导组办公室综合协调组负责。受奖人员在接到领奖通知后,约定奖金领取方式和领取地点。
第六条  奖励举报有功人员,应在被举报人受到党政纪处分决定作出以后进行。
第七条  奖励情况要适时向社会公布,以弘扬正气,扩大影响,激励群众积极举报。
第八条  宣传报道奖励工作要注意保密,非经本人同意不得公开受奖人的姓名、单位。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OO八年九月二十三日

十七大会议精神学习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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